大洋网讯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人受伤,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一日,广东男子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不慎追尾碰撞黄某驾驶的轿车后失控,再与相邻车道苏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李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黄某、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据悉,张某驾驶及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黄某、苏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甲、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
事发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和甲、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当天,张某同意李某乘车,但没有收取李某车费。
阳江江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医疗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李某,超出上述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张某搭乘李某时没有收取车辆使用费及劳务费,该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为此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减轻张某10%的赔偿责任。
甲、乙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