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楼下早市过于喧闹,住在六楼的一名男子竟然多次从自家窗台及楼顶向楼下人流密集的早市扔水泥块。他本想“吓唬一下”对方,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此前,广东中山一早市的摊主和顾客们常遭遇莫名的“袭击”。起初是零星的“砰砰”声,而后频率越来越高。人们时常能在摊位旁、道路上发现碎裂的水泥块。公安机关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高空抛物。之后,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在葛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他的卧室床底下,发现了四块尚未掷出的水泥块。
到案后,葛某供述了自己的动机:因长期失眠,情绪烦躁,对楼下早市清晨的嘈杂声尤为敏感和不满。为了“吓唬他们,让他们安静点”,他选择了最危险、最错误的方式——将水泥块从高空扔下。他承认自己多次实施该行为,但辩称“没想过真要砸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长期、多次从高空向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抛掷硬物,其行为本身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完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葛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注意!高空抛物不论是否造成损害,情节严重就涉嫌犯罪
法院提醒,高空抛物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只要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场所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个人情绪不能成为罔顾公共安全、实施危险行为的理由。每一个从高处落下的物品,都可能变成危及他人生命的“凶器”。每位公民都应充分认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危害性,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