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注册,但员工实名认证并使用的微信账号,在员工离职后微信账号归属于谁?是否应当返还?6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
2023年11月30日,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业务跟进、项目协调及客户沟通等工作,为便于履行职务,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注册的案涉微信账号交由成某使用。成某遂变更为本人实名认证信息并于在职期间一直使用该微信工作。2024年10月16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次要求成某交接工作微信账号,均遭成某拒绝。催促未果后,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用户与微信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微信服务商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据此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微信账号使用权益归某科技有限公司还是成某个人所有。对此,应首先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若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综合微信注册、使用等情况,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确定归属。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该微信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从注册行为来看,案涉账号系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且系为工作目的注册;从使用情况来看,虽实际由成某使用,但并非用于个人社交,账号与成某之间并未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使用微信账号是在职期间履行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相关的履职行为。据此,案涉微信账号应属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虚拟办公资产,成某在离职后理应返还。法院遂判决成某解除个人信息认证及绑定,将案涉微信账号配合换绑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可书面约定权属以减少纠纷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工具,由此引发的虚拟财产权属争议受到更多关注。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员工入职阶段通过劳动合同、用工细则等书面方式约定工作微信使用规范与权属划分,同时,劳动者在履职期间也应当规范使用工作微信,严格区分私人微信与工作微信,避免出现账号混用情况,在离职时应按双方约定做好账号交接,从源头规避相关纠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熊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