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加班证据!昨日,一起劳动仲裁案引发了热议。员工小杨休息时间推广公司产品,发朋友圈后领导为其点赞。后小杨被公司开除(因单月业绩考核不达标),其认为领导朋友圈点赞应视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12月11日光明网)
小杨的遭遇让不少打工人“狠狠共鸣”。“公司凭单月考核开除小杨还不认加班真坑”“加班三小时视而不见,迟到一小时逐一批评”……翻翻网友的评论,不乏同情与共鸣。的确,小杨在休息日推广公司产品,不仅花费个人时间,也让渡朋友圈等私人空间,这种付出却被公司视而不见,着实令人心寒。应当明确,员工上班、企业付费,既是应有之义,也是法律要求。任何违背这一要求的“操作”,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小杨与公司的“纠葛”并非个案。现实中,企业要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却不认可加班行为的情形,不胜枚举。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企业、单位“装瞎”“装傻”,将员工的加班视为理所当然,以至于“打工人”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则在于办公模式更新给加班认定增加了难度。比如,针对线上办公、远程办公、混合办公等“云办公”模式,员工加班时间难以量化;针对一些销售、咨询岗位,朋友圈推广大多纳入了工作内容,这种工作性质使得加班行为更难认定。如何破解这些难点和痛点,依法保障“打工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思考。
本案无疑是具有启示意义的。在法院的判决中,领导点赞的朋友圈截图、加班时间明细表等“数字留痕”被认定为加班证据,既为小杨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参考价值。但再往深处想一想,当劳动者维权时拿不出相当有说服力的“证据”,这类情况又该如何解决?可见,必须要因时而进完善相关规则,才能充分保障“打工人”合法权益。
(广州日报评论员 庹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