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拒绝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在电梯运行后又想在补交费用的前提下使用电梯,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原告:
诉请交付分摊费用后使用电梯
通风采光受影响再索赔10万元
白云区一小区某栋九层住宅楼(共72户)本来没有电梯,针对居民上下楼不便的问题,该楼业主就增设电梯进行了多次讨论,大多数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但203、205、303房业主不同意且未参与出资。随后,604房沈某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完成筹资,获得许可证后启动了电梯安装工程。电梯交付使用后,303房业主黄某、麦某诉至法院,要求在支付分摊费用后有权使用电梯;此外,由于家里的通风采光受到电梯影响,沈某等75名业主需向其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在支付分摊费用后,对加建的电梯与各被告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原告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由于电梯为业主集资加装,依据公平原则,原告在支付分摊费用后,被告应向原告发放电梯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判决:
交了集资费用可以使用电梯
索赔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众被告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众被告加装电梯,已取得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原告主张加装的电梯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常使用,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电梯加装后,厨房、浴室的通风、采光的确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考虑到电梯已采用透明结构,连廊上下可通风,影响并不大。此外,原告还诉请要求使用电梯,作为电梯使用人之一,原告应当接受电梯安装可能造成的影响。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某、麦某支付住宅楼增设电梯集资款6688.64元,被告沈某向黄某、麦某发放电梯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原告通过主张缴纳分摊费用
补足了共有权利的行使权能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电梯加装过程中提出过异议,但其作为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建成后,其仍可通过主张缴纳分摊费用来补足其共有权利的行使权能,从而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法官在此提醒,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基于睦邻友好原则,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限制;高层住户也应尊重低层相邻权人的权利,充分考虑施工可能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若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房屋的通风、采光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当对受损业主进行合理赔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