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和安全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更好满足城市公共服务功能。记者今天从市住建局了解到,目前,广州已建成和运营综合管廊里程累计超过193公里,入廊管线总长度超过1000公里。

地下综合管廊容纳了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众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管线,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已有直径1.6米自来水管和110千伏、220千伏高压电缆入廊,这些管线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大动脉,其安全保护至关重要。
此次《实施意见》强化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构建市区两级管廊运营管理体系,明确管廊运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是管廊管线运行安全的主体,通过清晰划分责任界面,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根据《实施意见》,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配建设施及廊内管线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廊运营管理制度。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及管线设施定期巡查及维护、维修、改造等,制定管线运营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风险防控实行管廊运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双重巡查、双重监控、互相通报制度,管廊运营单位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实施意见》还重点规范外部施工作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作出详细规定。管廊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米,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米。当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米。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廊或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查明管廊现状资料,根据管廊保护协议的约定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并严格落实相关保护措施。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主体严格遵守管廊保护规定,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减少管廊损坏事件的发生,维护管廊管线运行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实施意见》,未采取管廊保护措施导致管廊损毁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对于造成管廊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属四大管廊安全保护值班电话:
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020-80929985;
广花一级公路地下综合管廊:020-35620534;
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020-85655226;
天河智慧城地下综合管廊:18922489090(固话)。
如发现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反映。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苏赞 杨朝露 通讯员:祝健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