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五大试点地区之一,广州正蹄疾步稳地打造联动港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为提升广州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护航广州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日前,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聚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资源集聚、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仲调衔接与工作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强化制度供给
推进涉外仲裁工作
伦敦时间2025年10月24日12时许,随着首席仲裁员宣布庭审结束,广州仲裁委员会顺利审结伦敦庭审中心的首个案件。
这起涉外金融案件颇具典型性:当事人和相关财产涉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仲裁合议庭来自中国、马来西亚和英国,开庭地在伦敦,仲裁地明确为广州。
广州仲裁委员会伦敦庭审中心的设立,既向全球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仲裁的实践创新,更将吸引更多跨境商事争议当事人选择广州作为仲裁地。
为巩固广州仲裁事业发展成果,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商事争议解决高地,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条例》的制定工作。历经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常委会三次审议等严谨流程,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紧扣新修订的仲裁法及司法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工作部署,涵盖本市仲裁机构建设、国际商事仲裁资源集聚、机制对接与规则适用、仲调衔接与工作保障等内容。
“立法过程中,我们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南沙基层立法联系点,专门听取港澳律师的意见,并将他们的声音吸纳进法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条例》立足广州实际,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提升广州涉外仲裁服务能级和水平。
保障仲裁独立性
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线,而仲裁的公信力源于独立性、专业性与公正性。
《条例》明确了对仲裁独立性的保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机构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自主管理仲裁业务,为仲裁公正运行筑牢“防火墙”。
在机构性质与治理结构方面,《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依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享有人事、财务、薪酬等方面的决策和管理自主权,且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获利润,既厘清了机构定位,也为其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推进的关键力量,也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条例》规范了仲裁员聘任选定机制,明确仲裁机构可依法自主聘任仲裁员,重点推动熟悉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海商事务的境内外专业人士加入。
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在线解纷
打造全球仲裁“优选地”
为吸引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专业人才向广州集聚,引导港资、澳资企业优先选择广州仲裁,《条例》推出一系列精准有效的支持举措,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条例》明确,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建设,完善线上仲裁规则,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仲裁中的应用,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服务。
为聚集仲裁优质资源,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和支持仲裁的措施。如完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仲裁便利措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规定人民法院出具仲裁调查令制度,解决仲裁庭调查取证难题;明确人民法院优化仲裁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流程,建立司法与仲裁良性互动工作机制。此外,《条例》还为仲裁机构及境内外分支机构、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政务数据查询、人才优惠政策、出入境便利等支持。
充分发挥南沙自贸区优势
推动仲裁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
今年7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南沙法院联合发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首创“五大机制”破冰制度空白,搭建“一站式”服务框架及强大仲裁智库,建立紧急仲裁极速响应机制,实现资金托管与程序转化,为临时仲裁活动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支持协助。
为紧密契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南沙自贸区的发展定位要求,《条例》在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临时仲裁制度,将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予以制度层面固化。其中,强调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制定发布临时仲裁服务指引,为临时仲裁提供仲裁秘书、程序管理、文书送达等专业协助以及智能辅助服务。
《条例》坚持联动港澳,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定位,并重点作出制度规定。《条例》创新引入“港资港仲裁、澳资澳仲裁”制度,明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登记的港资、澳资企业时,在本市进行仲裁活动可自主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也可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有效消除港资、澳资企业因法律体系差异产生的顾虑。
《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的重要纽带作用,提出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共享互认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的仲裁示范规则,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高效、统一的仲裁解决方案。
这一系列规定充分发挥了南沙自贸区在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对接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深化大湾区仲裁领域协同发展,助力构建互联互通的区域争议解决体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