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重大规划的出台,关乎城市空间格局的长远未来,影响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如何确保规划决策既遵循科学规律,又充分反映民意诉求?近日,《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的第六条,专门对广州市规划委员会(下称“规委会”)的法定地位、委员构成与议事规则进行了明确,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决策与民主参与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自2006年成立以来,规委会已历经四届,一直以专家和政府部门联合审查的形式为广州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是实现规划编制、实施与决策体制分离,建立联系公众、专家与政府部门的重要纽带。现在,新《条例》更是让它的作用“再升级”!这背后有哪些重大变化?
亮点1:强化“首要参考”法定地位,筑牢科学决策“压舱石”
规委会的意见分量有多重?《条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时,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首要参考”。
更关键的是,当政府的决策意见与规委会的审议意见不一致时,《条例》规定必须“暂缓决策”,要先去“进一步组织论证”,然后才能再次决策。这一规定,从法规层面确立了规委会的议事成果在政府决策中的核心地位,确保了专业、理性的声音能在重大规划决策前被充分听取和尊重,成为防止“规划折腾”的坚实“压舱石”。
亮点2:首创“双二分之一”委员制度,保障专业与民意主导作用
规委会里都是谁说了算?为确保审议的专业性和代表性,《条例》在委员构成和会议出席上,首创了“双二分之一”制度。
委员构成超“一半”: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的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这意味着,来自社会各界的专业力量和民意代表,在委员会的构成上就占据了“多数席位”。
开会出席超“一半”:每次规委会会议中,上述四类代表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参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避免了“外行审内行”的可能,确保每一次审议都有足够的专业和民意浓度。
《条例》的制度设计,用法定比例固化了专业支撑和公众参与的权重,切实发挥了桥梁纽带、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让规划审议能够真正汇聚众智、反映民声。
亮点3:从严规定票决制比例,让重大决策更具共识
一项规划议题要获得规委会通过,有多难?放眼国内,各大城市的议事规则不尽相同。例如,深圳采取票决制,市规委会会议决议须获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半数通过,专业委会议作出决议须获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都和南京则以议决制为主,注重协商与综合决策。
广州自2014年《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起,便确立了票决制,当时规定议题通过需要“双三分之二”,即参会人数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赞成票超过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现在,新《条例》给出了一个比过去更严格的答案: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议题须有市规划委员会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从“参会人数”到“应到会总数”,这一变化意味着,一项议题的通过,不仅需要获得当天出席会议的多数人同意,更需要得到整个委员会更广泛的共识。这有效避免了因部分委员缺席而导致重要议题被“侥幸”通过的可能,显著提高了决策的共识性和权威性。
结合《条例》的出台,一个更加科学、民主、高效的规委会,将为广州的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的智慧与活力。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通讯员 穗规资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