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案例——高某诉某宠物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入选。
高某经与某宠物公司沟通,确认购买一只纯种健康博美犬,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证书。高某支付了8000余元价款。收到犬只四日后,高某将该犬送宠物医院检查,发现该犬存在髌骨脱位、上下颌咬合不全、鼻泪管阻塞等问题。某宠物公司提供的品种证书系伪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犬系纯种博美犬。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公司退还8000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全面、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宠物品种对于其市场价值具有重大影响,宠物品种证书是证明宠物品种真实性的重要凭证,也是高某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考量因素。某宠物公司承诺销售附品种证书的纯种健康博美犬,但实际提供的证书虚假,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而且,高某收到宠物后,短期内即发现存在多种健康问题,与某宠物公司作出的承诺严重不符。某宠物公司对宠物品种信息作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宠物公司向高某退还购买款8000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叶作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