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法典以体系化方式总结和固化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由分散立法迈向系统集成,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以法典实施回应新要求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不断加强,绿色低碳发展稳步向前,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明显增强。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处于关键时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随着美丽中国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呈现跨领域、跨区域、跨环节的特点,单靠局部治理、分头治理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原有分散立法也难以完全满足美丽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制度需求。
从治理规律看,现代国家治理越是面对复杂任务,越需要通过法治来统一规则、稳定预期、明确责任。如果缺少统一、稳定、权威的法律规范,往往容易出现标准不一、责任不清、执行不稳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实施,正是顺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由重点突破转向系统推进的现实要求,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更加统一、系统的制度支撑。
以体系整合夯实制度基础
法典的突出特点,在于体系性。过去一个时期,我国围绕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修复等方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随着治理任务不断拓展,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需要一个统领性更强、协调性更高的制度框架。
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拼接,而是对成熟制度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和集成升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由分散安排走向有机贯通,并把绿色低碳发展等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纳入整体制度框架。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法典化方式增强制度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减少规则交叉重复和衔接不畅,提高法律实施的整体效果。对美丽中国建设而言,这种体系化整合十分关键。因为美丽中国不是若干专项治理任务的简单累加,而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把各方面制度力量更好组织起来。
以系统治理提升实际成效
生态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无法依靠单一手段解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能源利用、产业布局之间彼此联系、相互影响。而且,很多问题表现在末端,根子却在源头;看似是环境问题,实则与发展方式密切相关。这决定了美丽中国建设不能停留在单项治理、局部治理层面。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整体谋划、协同推进。
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价值,在于把系统治理的要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典通过总则统领全局,通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制度安排相互衔接,推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贯通起来,体现了从单项治理向整体治理转变的方向。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更宽视角谋划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污染防治,不能只盯着末端排放,还要关注产业准入、能源结构、资源利用和空间管控;生态保护,不能只重修复、不重预防,而要把保护要求贯穿开发建设全过程;至于绿色发展,也不能把它看作附加任务,而应作为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支撑。同时,美丽中国建设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工作,而是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共同落实的治理过程。政府承担制度制定、政策实施、公共监管的重要责任,企业是污染防治、绿色转型、资源节约利用的责任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则在监督、参与、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严格实施推动落地落实
发挥法典作用,关键要看实施成效。只有把法典确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治理效能,才能真正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准确把握法典精神,增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把法典规定细化为可执行、可操作、能落地的制度安排,增强法律实施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肃追责,切实维护法治权威。要更好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治理格局,把制度约束转化为全社会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行动力量。
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持续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根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势必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曲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