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4日在官网公布《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草案明确,代收费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若违反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水电费用数量、单价计算规则
草案明确费用代收行为,规定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抄表时间、计费周期应当与供水供电企业保持一致,退租时不满计费周期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量计费。
在水电费用计算规则方面,草案明确承租人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的两种计算方式:
一种是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
一种是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当期平均价格,是指与承租人使用的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对应的当期水电费用总金额除以当期水电使用总数量计算得出的单价。
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规则方面,草案明确了三种计算方式:
一是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
二是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承租人对分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且与代收费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三是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关于分摊费用,草案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需要承租人分摊的,代收费人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
变相加收或处五倍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广州市加大对租赁房屋尤其是城中村出租屋水电收费乱象的治理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为从法律层面规范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草案规定,代收费人不得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
何为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草案明确,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
加收或变相加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情形。
代收费人存在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情形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实际发生的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提建议?
请于9月23日前点击填报链接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60821d5d05239317c49d0a97cf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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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