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油作为汽车发动机的“血液”,其质量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品牌机油以远低于正品的生产成本,冒充知名品牌以相近的价格销售,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挤压了合法经营者的生存空间,扰乱市场交易和行业发展。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机油全链条打击的案件,涉案原油厂老板、工人、制假窝点老板、灌装人员、物流人员、销售人员等19名被告人被判刑。

2022年年底,被告人廖某甲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廖某乙,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廖某丙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等地租赁场所,购买灌装机、原油、包材进行分装,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等多个品牌的机油,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对外销售金额超3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邱某在明知廖某甲等人向其购买机油是用于生产假冒品牌机油的情况下,仍组织被告人周某、魏某甲等人向廖某甲销售原油用于生产假冒品牌机油。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假冒品牌机油灌装点工厂内负责灌装、封口、打包、并提供车辆用于运输假冒品牌机油。
被告人邹某在明知其丈夫廖某甲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机油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收取假冒品牌机油货款。被告人许某作为某快递网点的经营者,在明知廖某乙等人交运的物品是假冒品牌机油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仍然承揽寄运,并帮助代收货款。被告人魏某乙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从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处购入假冒品牌机油并对外销售。经鉴定,查获的成品机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甲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至四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撤诉,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直接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同时影响到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刑事处罚。
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部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及基于亲缘关系参与犯罪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具有威慑力和强制力的方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创造提供法治保障。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假冒机油绝非“低成本盈利”的捷径,而是触碰法律红线、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经营者应坚守诚信合规经营的准则,拒绝参与任何假冒机油的生产、销售环节。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辨别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机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共同守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安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