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来临,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AI短剧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判决认定2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公司自主开发了某游戏软件和某智能视频生成工具,用户可按照与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使用上述游戏及智能生成平台中的底层引擎和美术、音乐等资源,通过输入文字剧本,在该工具的素材库中选定制作元素,设置相机、景深等参数,训练、调用上述游戏中场景、人物、道具等素材,利用该智能视频生成工具自主生成、拍摄短剧视频。根据约定,生成的短视频由用户和某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且相应短剧视频仅能署名上传至某公司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的某官方小程序供观众付费观看。
2024年2月至5月期间,多名用户通过上述方式创作了1000多部短剧视频,并署名上传至相关平台播放。
被告人覃某、沙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短视频平台程序或者录屏软件对相关短剧视频进行翻录复制,随后储存在网盘并以收款后分享链接的方式,在多个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传播。经统计、鉴定,被告人覃某、沙某网盘中至少有1716部短剧视频与权利人某公司在相关平台的短剧视频具有同一性。2024年2月至案发,覃某、沙某销售分享链接约200次,违法所得数额2300余元。检察机关于2026年3月依法对覃某、沙某提起公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覃某、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千元;没收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短剧视频过程中,投入了个性化的选择、编排、设计,比如剧本创作、素材选定、场景搭建、镜头调度、人物设定、参数设置等,对短剧视频的整体表达进行了全面、完整的构思与安排,从而对输出内容的最终呈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由此生成的短剧视频体现的是用户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覃某、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虽违法所得金额不高,但其复制、传播的作品数量至少为1716部,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该行为一方面导致权利人就相应作品可获得的预期收入减少,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又必然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抑制优质内容产出,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故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由刑法规制。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或被侵权的案例亦随之增多,相应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为此,法官提醒:对于人工智能工具开发者而言,应当做好合规管理,通过签署协议明确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分配,发现侵权内容及时取证、维权,确保自身权利获得法律保护。
对创作者而言,应当强化权利意识,厘清权利边界,避免“投喂”侵权,一方面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辅助创作时,提示词的设计应侧重于通用描述和个性化表达,切勿直接输入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作为提示词,避免直接指向特定的受保护作品;另一方面,素材的选择、编排等环节须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编排,确保生成内容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应当明确使用边界,生成不等于拥有,传播需负责任。不要认为“Al生成的就可以随便用”,亦不能误认“AI生成即免责”。如果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并进行商业传播,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同样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埔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刘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