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我们生活中比较普遍的出行工具。公交车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关乎每一位乘客的人身安全。可是在牡丹江,有这样一名乘客,不仅不在乎自己的人身安全,甚至还要让其他的乘客都面临危险!
近日,王某酒后与父亲乘坐牡丹江市的20路公交车,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员葛某因避让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减速行驶,导致王某摔倒在地。王某起身后,上前用右手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葛某的头部。
车内乘客有的言语劝阻,有的上前拉架,王某不停地殴打,葛某急刹停车。然后,王某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案件也被移送到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王某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危及公共安全。他的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险,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 杨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因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任何妨害安全驾驶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司乘人员应相互尊重
相互理解相互包容
管控好自己的情绪
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
让我们平安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