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9时,贵州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男子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案”开庭审理。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表示,将择期再开庭。孩子母亲黄某飞从法院工作人员处得知,被告刘某杰在法庭上有忏悔之意,判决将会从重从快。
庭审结束后,黄某飞立即离开凤冈。她说,再也不会回到这个伤心之地。
5月21日,疑因感情纠纷,凤冈县男子刘某杰在离婚冷静期内将10岁儿子、7岁女儿毒杀。两个孩子的生命走到终点,但公众的疑问尚未止步——当离婚冷静期遭遇人身安全威胁,现行法律能为弱者和未成年子女提供怎样的保护?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遭受安全威胁,甚至失去生命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2023年7月20日晚,广州市荔湾区沙洛工业园门口,周某霞在递交离婚申请后第13天,被丈夫赵留超连续捅刺多刀,失血过多后当场死亡。
2025年8月内蒙古额尔古纳“男子殴打妻子后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案开庭审理。事发时,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处于分居状态。记者获得的案件起诉书显示,两人发生性关系前,被告人刘金(化名)曾殴打女方并造成女方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记者在21日下午采访了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
张莹指出,目前我国针对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反家庭暴力法》,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几乎没有其他专门条款,更缺乏针对离婚冷静期这一特殊阶段的安全保护规定。
她介绍,如果一方遭受对方的骚扰或威胁,但威胁程度尚未达到《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标准,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相对有限:报警求助,由警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下发《家庭暴力告诫书》;或向当地妇联求助,获取相关支持。
而一旦行为达到家庭暴力程度,受害方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最长可达六个月。“但在实践中,最大难点是取证困难——申请人需证明家暴事实,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张莹曾研读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发现,2021年至2023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2186份涉及家暴指控的离婚判决书中,“家庭暴力”一词在原告起诉状中出现频率极高。然而,进入司法裁判环节后,被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暴事实的案件仅有73件,占比仅为3.3%。
导致认定率低的原因之一,是受害者缺乏关键证据。虽然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出示报警回执,但进一步的核心证据材料——如验伤结果、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往往无法取得。张莹还从部分受害者处获悉,部分民警在调解中会提醒“追究施暴方可能影响孩子升学、就业及公务员政审”,不少人因此选择放弃追责,取证链条就此中断。

张莹还特别指出,离婚冷静期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存在制度真空。一旦父母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归属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义上的共同监护,任何第三方力量——包括警方、司法机关——都难以直接介入阻断或限制一方与子女的接触。
更严峻的是,现行法律对处于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双方,并无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明确规定,更无法提及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庭审结束后,黄某飞立即离开了凤冈。她说,再也不会回到这个伤心之地。“男子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案”就此告一段落,但那条从冲突、暴力到死亡的曲线,依旧在阴影中延伸。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封面新闻、澎湃新闻、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