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不过是觉得这张图片好看,拿来正好配我们的文稿,怎么就被起诉了?”不少小编在编辑推文时,习惯从网络搜集合适的配图,希望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提升阅读观感。然而,这种“拿来主义”行为却常常忽略了图片的版权问题,无形之中埋下了侵权隐患!
因一张配图惹上官司,早已不是个例。记者连日来梳理广东法院审理的多起图片侵权纠纷案件发现,这些被诉事由中,大多源于使用者未对图片进行署名或注明出处,以及未取得授权便擅自使用的行为。
面对控诉,不少图片使用者倍感委屈:“网上免费下载的图片,真不知道还有版权”“只是在网上找了几张图片当配图用,怎么就成被告了?”“我们发布的推文只是在内部宣传,没有引流牟利,为何也涉嫌侵权呢?”
殊不知,“非营利”不是侵权“挡箭牌”、“不知者”并非“可免责”。除非图片作者明确声明放弃权利,否则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行为,尤其是用于公众号这类公开传播平台,都可能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发:在官微放假通知中用了张配图被诉赔4000元
“我真不知道这张图还有版权,看着好看就用了……”得知公司因自己随手用的一张配图被诉后,某教育科技公司公众号的编辑懊恼道。
今年元旦前夕,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推文《元旦放假通知及温馨提示》,为提升推文视觉效果,该公司编辑张某在网上选取了一些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其中一张图片是某服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某服务公司浏览到该推文后,认为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便在完成电子证据保全后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删除推文,并赔偿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余元。
经办法官翻阅卷宗并了解类案收案情况后发现,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公众号文章并非个案,同时期从化法院就收到十余件类似案件。被告企业侵权都是因为编辑人员缺乏版权意识,随手“搜图”即用。
“如果是恶意侵权,法律绝不姑息;但若企业非故意,且侵权情节轻微,一判了之未必是最好的解法。”经与被告沟通,法官了解了事情原委:编辑人员为美化推文,在网上搜索文章关键词后未核实版权归属情况就直接下载使用,审稿人和公司负责人也未曾留意配图的版权问题。
“我们就是在公众号上发个内部通知,没做商业宣传,也要赔吗?”公司负责人满脸困惑。
“企业并非恶意侵权,如果继续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比较大。”考虑到此,法官果断启动“法院+行业协会+N”多元联动调解机制,力求用最小成本化解纠纷。
法官、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员多管齐下、释法明理。一方面,先厘清侵权事实,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向某教育科技公司讲明“网上免费下载≠免费使用”“非营利使用≠合理使用”,引导企业正视侵权责任、主动化解纠纷。另一方面,向版权方说明企业无主观恶意、未用于商业宣传、实际影响范围小等实际情况,劝说双方互谅互让、缩小分歧。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图片,一次性赔偿某服务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得以快速圆满化解。
注意:非营利为目的依旧可能构成侵权
类似地,因为官微推文上一张图片,一家幼儿园也被告上法院。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黄琴介绍,某公立幼儿园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教育宣传推文中,为了排版美观,下载了一张无版权标注的网络图片作为推文配图,结果被图片著作权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图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幼儿园未经授权擅自将案涉作品用于其微信公众号推文,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害了刘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决幼儿园删除侵权图片,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
图片侵权是自媒体创作中多发的著作权侵权类型。分析缘由,不少创作者认为从网络上免费下载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但实际上,网络上大部分图片都受著作权保护。即使图片没有标注版权信息,也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即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免责。
版权红线不能碰。黄琴提醒广大新媒体运营者,非营利不是“挡箭牌”,即便是用于公益宣传、日常科普等场景,随意使用网图,依旧可能构成侵权。同时,要树立版权意识,拒绝“拿来主义”,公众号配图应优先选择免费可商用图库,抑或自制素材,使用原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著作权人而言,遭遇图片侵权纠纷时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保留推文截图、发布记录以及沟通凭证,积极协商处理,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依法化解纠纷。唯有尊重创作、保护创新,才能推动文化产业在法治轨道上繁荣发展。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