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晚,东方集团连发多份公告,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交所随后向公司发出通知,公司股票将自3月18日起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后续将根据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规实施退市。
《告知书》显示,东方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约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约38.75亿元、48.44亿元、65.3亿元、8.24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
证监会认为,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方集团及8名责任人将被累计处以3900万元的高额罚款。
其中,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指使、组织公司财务造假;孙明涛先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组织、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两人处以1000万元、500万元罚款外,还采取对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任财务总监党荣毅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处以350万元罚款,还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告知书》认定情况,东方集团股票于3月17日起停牌,将于3月18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东方集团表示,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重整纪要》”),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属于《重整纪要》第9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东方集团股票2025年3月14日收盘价为0.92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冬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