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孩子的钱来摆满月酒,这笔开销家长要还给孩子吗?广东一对父女为此就闹上了法院讨说法。当初,在女儿满月时,父亲使用了子女村集体分红款摆满月酒。事后,女儿母亲以女儿的名义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该笔分红款。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父亲应返还女儿涉案款项。
擅自动用女儿分红款摆满月酒被诉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慧暂随父亲安某生活,由安某抚养。
之后,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取得小慧抚养权后,意外发现小慧跟随安某生活期间,小慧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小慧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因小慧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户,经济合作社便将该笔款转账到安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安某代为收取后并未告知李某。
事后,安某辩称,该5万元属于家庭共有,且已用于家庭开支(含小慧的生活、教育支出),其中还包括为小慧摆满月酒支出的3万元。
因协商还款未果,李某便以女儿小慧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某返还上述5万元款项。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济合作社以个人为单位向小慧发放的涉案分配款是小慧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的个人权益,依法属于小慧个人财产。安某作为小慧父亲,在代领涉案分配款后,理应合理保管或为维护小慧利益而处分该笔款项。安某有固定工作及村民分红收入,其在自称家庭经济紧张的情况下仍花费数万元摆满月宴的行为,不属于维护小慧利益所代为行使处分权的情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支出事项是为了维护小慧的利益,其行为并非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安某返还小慧涉案分配款。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法院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既有抚养责任又有监护责任。父母在履行监护责任时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其个人财产。
本案明确村集体以成员个人为标准发放给未成年人的集体分红属于其个人财产,通过厘清未成年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处置的目的、手段及后果,确认涉案监护人违反了以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财产处置规定,裁决其承担全额返还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决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妥善保管或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起到警示作用,亦对如何维护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财产代为行使处分 前提须为孩子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认为孩子年纪小对金钱没有概念,有的甚至认为孩子的钱就是自己的钱,而任意支配、挥霍孩子的财产。经办法官叶银顺提醒,“这种想法及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代为行使处分权,但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的保值和增值。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返还或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慧所在村集体以个人为单位向小慧发放的村集体分配款具有人身专属性,系基于小慧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个人权益,依法应属于小慧的个人财产。小慧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妥善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小慧父亲以帮小慧摆满月酒为由使用小慧的个人财产,应是为满足其作为父母对传统仪式的需求,并非从小慧的实际需求出发,显然损害了小慧的财产权益,故依法应向小慧返还涉案款项。
释疑解惑:父母该如何履行对子女财产的监管职责?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应如何履行监管职责?
叶银顺表示,监护人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个体,其个人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而非属于监护人所有的概念。在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相关处分时,应当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独立自主意识,对金钱有正确的见解,在符合自己年龄的认知水平范围内合理分配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应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及收入进行妥善保管,不能直接没收或随意处置使用,更不能把未成年人的钱视为己有用于自己消费。
此外,如有其他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积极代未成年人向造成损害的人主张合法权益。但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那么除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会面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问题。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