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记者从韶关浈江法院了解到,该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审结一起离婚返还彩礼案件,判决女方曹某将6.5万元彩礼返还男方赖某。
男子赖某与女子曹某于202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3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赖某向其舅舅借款6.8万元作为彩礼支付给曹某母亲,并给曹某购买“三金”花费1.9万余元。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曹某遂离开男方家回到娘家居住,2024年1月底赖某向浈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归还上述彩礼、首饰及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赖某要求曹某返还彩礼及首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法官结合赖某、曹某提交的证据,考虑到赖某支付的彩礼6.8万元是其借款所得,且赖某经诊断患病,其治疗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同时也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曹某婚后有孕育的情况,酌情确定曹某应返还赖某彩礼6.5万元,曹某不再返还赖某购买的金戒指、项链、手镯。
法官说法
2024年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下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加以明确。本案根据最新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中不仅平衡各方利益,亦为社会提供正向的价值引导,倡导更多年轻男女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重礼节而轻财物,重心意而轻物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徐国维、邹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