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合格商品,如果消费者特意去购买并索要十倍赔偿,能获得支持吗?有的“职业打假人”便专门从事“知假买假”索赔职业活动,在多次购买不合格商品后,频繁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这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的案件,最终法院只判决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费用以及鉴定费用,但并未支持十倍赔偿诉求。
阿钟(化名)通过微信联系小吴(化名)购买减肥产品,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吴支付4000元,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
阿钟收到上述产品后,自行支付300元鉴定费委托某检测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心率升高,严重可致人中风或死亡。我国早已于2010年宣布停止国内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产品。
之后,阿钟将小吴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物款、承担鉴定费和支付十倍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除本案外,阿钟多次以同本案类似的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钟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小吴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未尽到注意审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阿钟要求小吴退还购物款4千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吴是否应当支付十倍赔偿金及鉴定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吴明知涉案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以及阿钟的身体是否因涉案产品受到损害;此外,根据阿钟近年来频繁以网购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阿钟在本案中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牟取高额赔偿利益,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义的消费者。为此,对于阿钟要求小吴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阿钟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合理性支出,对于阿钟要求小吴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最终判决小吴退还阿钟购物款4000元及鉴定费300元。
法官提醒:假借维权之名恶意索赔不受法律支持
经办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消费者同样也应诚信消费、诚信维权。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假借维权之名义实施恶意索赔,不符合立法精神,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