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私人恩怨,一男子多次在房屋外隔着窗户对着房屋内的女子作出不雅动作,结果被女方状告侵犯人格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法院提醒,损害妇女人格尊严构成人格权侵权。
魏某(女)与陈某因故发生争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情绪激动,站在房屋外隔着窗户对着房屋内的魏某多次作出不雅动作。魏某遂以陈某侵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诉请判令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陈某的不雅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严重侮辱女性的不法行为,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实施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陈某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提醒,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权利,是自然人自尊和获得他人尊重的统一。民法典吸收了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实施的经验,首次对性骚扰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对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对侵权人用侮辱方式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旗帜鲜明地运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有力彰显了严格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基本立场。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