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声音能奉行“拿来主义”吗?当心触犯法律侵犯人格权!一主播发现自己的声音被他人拿去剪辑,在抖音账号发布了相关视频一百多个。究竟声音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该主播愤而起诉,认为自己的声音利益遭受侵犯,诉请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法院指出,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声音,属于受保护的人格权益。
甲某系在电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龙某在自己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含甲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内容为经剪辑的甲某直播片段。
视频中,甲某手持某款口罩、某品牌大米进行介绍、推荐,并在视频内设置“同款”商品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会进入不同抖音商户运营的商品购买页面。
甲某认为,龙某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含有甲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片段,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声音利益,诉请判令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声音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甲某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嗓音、声音中传递的饱满热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龙某未经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了甲某的声音,通过“搬运”甲某推荐同类商品时的声音,达到为其销售的商品做推荐的目的,使得甲某基于声音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也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甲某的形象产生质疑,侵害了甲某的声音利益。同时,案涉视频使用甲某的网络昵称、含有甲某肖像的直播片段推广类似商品,构成对甲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为此,本案综合考虑龙某对甲某肖像、姓名、声音的具体使用方式、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甲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判决龙某赔偿甲某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指出,声音利益作为一项“新型权益”,本案明确声音受保护以该声音具备可识别性为前提,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定确立声音利益的保护方式,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声音利益侵权提供参考。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为裁判依据,补强论证了声音利益具有保护上的正当性,为统一声音利益保护树立风向标。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