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人大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明年起广东省内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房产、车辆财产情况;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推动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设计、配置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不小于2:1等多条规定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查询财产状况是否会侵犯另一方隐私?如何避免查询权被滥用?近日,广州日报采访多名行业律师,对《办法》引发的热议进行解疑释惑。
律师建议明确查询时间范围仅限婚姻存续期间
财产权益是妇女权益的重要支撑,也是体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知情权时常被另一方漠视,甚至出现在离婚之前将财产刻意转移的现象。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颖珍介绍,《办法》出台之前,夫妻一方如果希望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情况,一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在律师协助下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进行查询,时间相对长,程序较为繁琐。《办法》施行后一方如有需求,可以依法进行查询,了解配偶财产情况,与以往相比降低了查询成本,提升了便利性。
但有不少网友提出担忧:“是不是要让配偶了解自己所有的财产状况?”“这是否会侵害被查询一方的个人隐私权?”
“本次《办法》出台体现了广东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保护。”梁颖珍表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因此允许夫妻一方了解另一方财产的状况,才能把知情权落到实处,进而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办法》对查询的时间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若将查询财产信息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及的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将会在实际操作中让《办法》更好落地,在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的同时,也保护另一方的隐私。”梁颖珍说,本次《办法》出台也体现了广东对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这个相对弱势的一方不只是指女性,也指男性,如全职妈妈或者全职爸爸。
去年,《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发布曾引发夫妻双方财产互查的权利包括财产查询范围等讨论。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出台,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公益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认为,本次广东出台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明确只能查询不动产、车辆财产信息,避免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超出查询范围,甚至造成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他建议,为避免查询权被滥用侵犯另一方利益,可以考虑对利用查询结果从事非法用途的行为进行追责,最大程度使大家合法合规进行查询,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
未来或可推动矫正不合理的村规民约
在农村社会发展进程中,“外嫁女”群体的权益保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但在近些年的案例中,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多年难获村集体分红,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本次《办法》出台,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相关权益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所在的法律团队曾负责过一些案件,其中就涉及‘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有些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但仍然得不到村集体分红等利益,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个人权益。”廖建勋介绍道,本次《办法》出台将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学习法律,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村规民约进行矫正,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
本次出台的《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配置育婴室、女性厕位等公共设施,推动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设计、配置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不小于2:1。女性厕位不足的地方应当通过加强潮汐厕位、男女通用厕间、男女可互换厕位等设施建设或改造,解决男女厕位比例不均衡的问题。可以说,在广东通过立法推动打造更有温度的公共空间,用法治关怀覆盖了女性生活半径的全链条。
“法律必须要接地气,必须要能切实帮助到每个公民。这一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妇女平等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真正体现了广东立法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和关怀,也体现出法律人性化,富有温度的特点。”廖建勋认为。事实上,近年来广州、深圳等地部分公共场所在规划和建设配套设施时,已经通过扩大设置女性厕位比例的方式来解决人流密集场所女性如厕难的问题。例如,广州地铁中医药大学站男女厕位分别为5个和10个,比例设计满足不小于2:1的要求。
“此次《办法》出台将地方实践上升至立法高度,不仅体现出广东立法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还有助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已经有所成效的相关举措。”他表示,比如一些已经建成的公共设施可能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改造,按照比例要求增设女性厕位。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越、杨朝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