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从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了解到了一起年过八旬的老人领结婚证难的咨询案例。连日来记者对该案例进行追踪,并于近日了解到目前维权中心已链接律师、社工对老人的诉求提供了法律和社会支持。
据了解,今年83岁的王老太太从1997年起与一位老先生同居,本希望可以作伴度过晚年,但结婚证却一直未领。王老太太自述一起生活20多年来,也曾多次跟老先生提到想领结婚证,老先生均表示现在还不想以后再说。这么多年来,与老先生领证几乎成了王老太太的心病。
但是最近老先生又患上阿尔兹海默症丧失了自主意识,王老太太便向老先生的儿子表达了希望领证的诉求,老先生的儿子表示不同意两人领证。如今,不知如何是好的王老太太来到了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表示其与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是否可以主张“事实婚姻”,希望律师与社工可以为她的领证心愿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按同居关系处理,相关部门或会对该领证申请不予受理
就案例中主张的“事实婚姻”,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胡蓉表示,根据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论。案例中王老太太的情况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因此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针对案例中,老先生的儿子拒绝双方领证的情况,胡蓉解释道,“在满足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下(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况),男女双方有结婚自由,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但如无法满足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婚姻登记部门可能会对该领证申请不予受理。基于案例中男方已丧失自主意识,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愿,婚姻登记部门可能会对该领证申请不予受理。”
或可考虑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与尽主要抚养义务
首先,王老太太与老先生虽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故王老太太不能以事实婚姻来主张其是配偶,要求继承财产。”胡蓉表示,关于王老太太财产权等保障问题,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如王老太太的另一半去世,要看双方是否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有协议,如有,应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且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以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这一思路,主张另一半的财产属于王老太太与老先生共有,要求先从遗产中分出属于王老太太共有的部分,剩下的部分再作为遗产分割。
另一方面,对于属于老先生遗产的部分,如果老先生生前有立遗嘱,则正常情况下该部分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如生前未立遗嘱,且王老太太在老先生生前对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考虑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定。”胡蓉说。
社工:建议先进一步沟通,也可考虑诉讼维权
“建议王老太太与老先生家人进一步沟通,看是否能从情理的角度开展,毕竟大家曾以家人身份相处过一段时间,看是否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温梓琦表示。王老太太可考虑从法律层面进行诉讼维权,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创造或共同经营的财产,可以通过主张举证进行法律维权,法律会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我们也会及时跟进案例,安抚好王女士情绪使其不过于担忧和焦虑。”温梓琦说。
案例中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 通讯员: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