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要进行改造拆迁,有村民申请公开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总额、每户的发放情况及结余情况等,但被答复告知申请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村民不服告上法院。近日,本案历经终审,确认被诉答复意见书违法。
村民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情况被拒
张某德等人向广州市黄埔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本村改造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总额、每户的发放情况及结余情况。
广州市黄埔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回复称,张某德等人申请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
张某德等人不服,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提交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书,该府收到后将该申请转交给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处理。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向张某德等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同于政府征收项目,村民获得的补偿款是第三方合作企业针对村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作出的补偿,并由村民个人与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再由第三方合作企业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支付给村民个人,此类补偿款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也不属于村集体资产,因此不属于涉及村民集体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每户的发放情况”包含村民个人姓名、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属于村民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不宜因村务公开而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广州市黄埔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村务公开回复并无不当。
对此,张某德等人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总额、结余情况等涉及村民集体利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德等人所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系事实认定不清,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据此判决:撤销被诉答复意见书,责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处理。该街道办事处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期间,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协调,广州市黄埔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将涉及该联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私人住宅签约情况,应发放补偿总额、实际发放补偿金额在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并函告张某德等人。
二审认为,张某德等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包含了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总额、结余情况”以及“每户的发放情况”。其中,对于“每户的发放情况”,该村经济联合社并非发放单位,每户获得补偿的具体数额涉及个人隐私,且是否公开不影响村集体基于已签署的合作协议获得的集体利益,也不影响村民个人依据项目拆迁补偿方案可获得补偿,故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村务公开事项,村经济联合社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而对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总额、结余情况”,涉及项目签约整体情况、应发和实发数额等信息,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关,属于村民集体利益范畴,村经济联合社应将自项目实施主体获悉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此具有监督职责,被诉答复意见书对该项监督事项未作处理不当,但考虑到该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持续履职监督,要求经济联合社对该项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再行责令该街道办事处对此项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必要。
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诉答复意见书违法。
法官提醒:准确界定改造中村务公开范围
经办法官指出,城中村改造中村务公开内容应作区分界定,涉及项目签约整体情况、应发、实发补偿总额信息,属于集体利益范畴,应纳入村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村民个人获得的补偿金额涉及个人隐私,且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不属于村务公开的内容。
城中村改造,涉及村民重大权益,应统筹兼顾村民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保护,既要保障村民个体利益,又要从有利于保护村民集体利益的角度,准确界定改造中村务公开范围,通过村务阳光公开,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
法官提醒,本案对村民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作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区分,将项目签约整体情况、应发放的补偿总额、实际发放的补偿总额等信息认定为涉及村民集体利益,应当予以公开,将村民个人获得的具体补偿金额认定为个人财产隐私,不属于村务公开范畴,避免村务信息公开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改造项目整体推进,并最终影响村民集体利益。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