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通告》)开始公示。此前,广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穗公规字〔2021〕2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6年9月1日失效。为确保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措施得到有效延续,避免出现管理空白,切实保障全市声环境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新版《通告》。
2021年8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文件实施以来,通过“政策约束+科技执法+专项整治”多维度推进,现场和非现场方式查处机动车违反禁止鸣喇叭措施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乱鸣喇叭警情实现大幅下降,交通出行的安全性与舒适度显著提升,声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向好态势,为市民营造了宁静舒适的出行与生活氛围。
目前,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在具体规定上,新版《通告》与旧版基本一致,都明确要求“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此外,新版《通告》中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与旧版《通告》相比,符合特定情况、可以鸣喇叭的车辆中新增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
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邮寄信函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处,邮寄地址:邮编:510091,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意见建议反馈”。
二、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hblihm@gz.gov.cn。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6月22日。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