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上,被商铺门口突然脱落的广告牌砸成九级伤残。面对这起意外,商铺所有人、物业管理方、实际经营者,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高空坠物案件,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物业管理方与实际经营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以司法裁判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商铺广告牌把路人砸成九级伤残
一天夜晚,黄某步行经过某商铺门口,其上方悬挂的广告牌突然脱落,将黄某砸倒在地,导致其胸椎爆裂性骨折、右三踝粉碎性骨折并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涉案商铺所有权人为某运输公司,该公司将商铺出租给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后某物业公司又将商铺临时租赁给方某使用。事故发生时,方某接手经营该商铺十余天。
涉案广告牌系方某的前一手租赁方制作安装,某物业公司与方某交接商铺时,均按现状移交,未对遗留广告牌进行拆除或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方某接收涉案商铺后,没有拆除遗留广告牌就直接使用。
事故发生后,黄某将某运输公司、某物业公司及方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三被告分别以“已出租转移管理权”“临时租赁无法预见隐患”“非本人安装”“接手时间短”等理由提出抗辩。

物业、商铺使用人分别担责80%、20%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支付37万余元;方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支付9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刘双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仅以“非本人安装”“接手时间短”等理由主张免责。
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作为涉案商铺所有权人,已将商铺合法出租,并非广告牌的直接管理者或使用人,对广告牌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管理人,在上一手租赁方交还商铺时,本应督促或自行拆除遗留广告牌,或者对广告牌加强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但因其未尽到上述安全管理义务,将带有隐患的商铺直接交由下一任租客使用,故应对黄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方某作为事故发生时商铺的实际使用人,虽非广告牌的安装者,但对商铺及附属设施享有直接的控制与管理权,在使用商铺期间负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因其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综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情况,依法酌定某物业公司、方某对黄某的损失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一块广告牌,看似只是商铺经营中的“小设施”,却关系着来往群众的人身安全。商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主动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莫让“小设施”引发“大事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通讯员:花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