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无子女老人将“身后事”交给侄女、外甥等旁系亲属操办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这类亲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能否申领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呢?近日,记者从广铁中院了解到,这起因旁系亲属领取遗属待遇被拒引发的行政案件有了判决结果。

近八旬孤老离世
侄女受托办丧事申领待遇被拒
李奶奶(化名)系广州某针织厂退休职工,无配偶无子女,户籍与侄女阿芳(化名)同址,生前留下委托书,写明侄女“如待母亲般待我,我一直由她照料起居,我终老后委托她办理身后事宜,领取及开销我的殡葬费等”。
2024年10月18日,年近八旬的李奶奶去世。10月22日火化后,殡葬费由阿芳的儿子微信支付。同年10月31日,阿芳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死亡证明、火化证等有关材料,申请领取李奶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
不料,2024年11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因阿芳不属于李奶奶近亲属范围,暂无政策依据支持其领取遗属待遇。
阿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社保经办机构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
应从立法本意出发
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法律规定中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出发进行理解,而非简单套用其他法律规定中的近似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有如下解释:“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可见,从立法本意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丧葬补助金”的性质是针对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而给予的补助,其发放对象是“职工家属”;“抚恤金”性质是基本生活费用,而非精神抚慰金,其发放对象是“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正是由于“职工家属”和“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均不同于“近亲属”,且两者之间也存在区别,立法时才会引入“遗属”这一相对模糊的概念。
具体到本案中,李奶奶生前系孤独老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阿芳作为李奶奶的侄女,且与李奶奶共处一户,可纳入“职工家属”的范围,其在李奶奶去世后为李奶奶办理丧事并支付相关费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但其不属于“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阿芳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事项一概不予受理,属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由其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非死亡职工的遗产,故阿芳与李奶奶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概念的模糊地带
恰恰是制度回应的空间
李奶奶的情况不是个例。独居、不婚、无子女的老人增多,身后事由侄女、外甥等旁系亲属操办,正变得越来越常见。
经办法官指出,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用“遗属”而非“近亲属”,本身就为这种情况留下了弹性空间。法律不可能预见每一种家庭形态,但可以通过原则性条款,让执法者和司法者在个案中回到制度目的本身去寻找答案。
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虽然同属遗属待遇,但二者的制度功能和发放对象各不相同。前者弥补的是办丧事产生的经济负担,后者保障的是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来源。两项待遇性质有别,不应不加区分地一体对待。
本案的价值就在于:不因申请人“不是近亲属”而一概拒绝,也不因情感上的同情而模糊两类待遇之间的法律界限。
制度设计如何在家庭结构多元化的背景下保持适应性,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让制度的刚性阻隔善意与责任,也不让情感的同情混淆不同制度的功能边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