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那么,酒后挪车算酒驾吗?这个问题,可能不少老司机也心存疑惑。这不,广州一名司机因为酒后挪车被交警处罚,他不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记者今日从广州铁路运输中院获悉,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司机诉求。
一日,广州交警花都大队在处理赵某与潘某某的追尾交通事故中,发现赵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67mg/100ml,遂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赵某不服,认为其为避免交通堵塞,与潘某某协商后将车驶入地下车库,行驶距离仅20米,且行驶的小区停车场路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道路”。
经行政复议维持后,赵某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办法官林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对“道路”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认定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本案中,赵某的车辆发生追尾处尚未进入小区内道路,即赵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起始点仍属于公共区域;且赵某亦承认,其居住的小区允许来访车辆经登记后进入小区,即是说该小区属于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该方式管理下的小区内路段应当属于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道路”。赵某认为其在小区停车场内驾驶车辆不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系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
赵某应对酒后驾车具有高度危险性有一定认知,并且要防止或阻止该危险的发生。其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车辆,具有主观故意。赵某以驾驶距离、速度、受他人迫使为由主张其行为并无饮酒后驾驶车辆的故意,理据不足。
法官提醒,饮酒后请勿抱“挪车”“不远”“交警不查”等侥幸心理,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