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汪先生生于1983年,刘女士生于1999年,二人曾是同事。2023年底至2025年8月期间,二人进行交往。交往之初,汪先生处于单身状态,他告诉刘女士自己已离婚3年。2024年2月,汪先生与前妻复婚,但他没有及时告知刘女士,依旧以情侣身份相处,二人日常以“老公”“老婆”相称。
2024年11月24日,刘女士怀孕49天。她在汪先生陪同下,到柳州一家医院做药物流产手术,之后多次到医院复查。直到2025年5月,汪先生才告诉刘女士他已复婚。2025年7月,刘女士因持续数月情绪低落、失眠等症状就医。病历显示,其焦虑自评为中度、抑郁自评为重度,门诊初步诊断为心境(情感)障碍。
随后,刘女士将汪先生诉至柳南区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及营养费5000元;同时要求汪先生以视频录制和手写道歉信的形式,在短信、微信、QQ等各社交平台上公开道歉并保留18个月;若拒不道歉,则要求汪先生支付2万元“代道歉补偿金”并登报道歉。汪先生表示复婚后没有及时告知,的确存在过错,愿意赔偿1万元。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汪先生复婚后隐瞒婚姻状况,仍与刘女士保持恋爱关系及性关系,且未积极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刘女士怀孕并流产,其做法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刘女士主张的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对于公开道歉的请求,汪先生已当庭向刘女士认错并鞠躬道歉,该方式与其过错行为及影响范围相符。刘女士要求汪先生在多个社交平台公开道歉已超出合理必要范围,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