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25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成万能型。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同时,《通知》指出,万能险期交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其中超过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销售的同一款万能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2万元。对于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保单签发时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的20倍。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指出,万能险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险: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经合同约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费或者调整保险金额;设立单独保单账户,经合同约定,可以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保险公司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最低保证利率可调,有助于更好防控利差损风险。同时,通过强化万能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控制资金运用集中度和关联交易,加强现金流匹配管理,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可以有效防范和管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冬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嘉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