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包括: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3,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林晓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光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