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信贷需求,明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商业地产等细分领域的贷款品种,加强各品种间的衔接,统筹规划贷款对象、期限、用途、抵押率等核心要素,构建全面覆盖、有序衔接的房地产信贷产品体系。
为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了优化:
一是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提升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的金融服务能力。《意见》明确,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二是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意见》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意见》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方面有哪些新的安排?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制度规范,配合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重点改革开发建设和销售阶段的信贷制度,强化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更好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在开发建设阶段,通过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要求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项目存续期间,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项目公司对外负债、投资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告知主办银行。
在销售阶段,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要求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意见》还专设“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章节,明确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利率、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等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形势、金融风险状况等,建立房地产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房贷期限延长至40年:缓解短期月供压力,创新住房金融工具
“当前政策明确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30年延长至40年,并赋予借贷双方协商空间,这是房地产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过去30年期限的设定,隐含着居民收入线性增长、预期稳定的假设,等额本息还款模式在彼时具备合理性。但近五年实践表明,居民家庭收入增长呈现非线性和阶段性特征,短期内还贷承压,而中长期还贷能力往往逐步改善。基于收入结构和还贷能力的新变化,优化房贷期限势在必行。
他表示,将期限延至40年,最直接效应是降低每月应还本息,显著缓解购房初期月供压力。同时,也为银行创新还款方式创造条件,例如探索前五年只还利息、后续再执行等额本息等灵活安排。配合当前首付比例下调、房贷利率走低,形成“首付低、利率低、月供低”的“三低”格局,有力支撑住房消费释放,对后续房屋销售市场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严跃进提到,市场存在两点合理顾虑:一是期限延长可能增加总利息支出,但这本质是“以时间换空间”,优先解决短期现金流压力;二是40年并非强制还款期限,购房者后续收入提升后,仍可通过提前还贷等方式优化债务,实操中具有充分弹性。因此,当前政策聚焦于突破购房后最初五年的还贷瓶颈,让更多需求“敢贷、能贷”,是房地产金融精准施策的重要体现。“后续银行应主动对接售楼处,针对不同购房群体设计差异化还款方案,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市场活力。”他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楚涵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光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