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的区域发展格局中,粤北被定位为“生态发展区”,以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为引领,在高水平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如何全方位致力推进生态保护和生态发展事业,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生态屏障?8月14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了韶关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吴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吴某是一家养殖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中下旬,吴某在没有完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挖机在南雄市某镇的一个山场开挖林地及填埋基本农田,将所挖的泥土推平压实,准备用于建造猪舍。经鉴定,被破坏的地块总面积为21、47亩,其中,被损毁的基本农田为7、23亩,损毁程度属重度损毁类型,造成产能丧失7899公斤;被损毁林地为14、24亩。
案发后,吴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020年3月,公安机关对吴某开挖的山场进行现场勘验,被开挖的山场地表已被平整好,地面已经栽种了果树。
【处理结果】
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部分土地已种上树苗进行复绿,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罗某欲前往乐昌峡捕捞河鱼尝鲜,便叫上其父亲罗某全做帮手,在将船开至乐昌峡河段九峰水口水域后,罗某全父亲帮忙划船,罗某则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水域内开始电鱼捕捞。其间,乐昌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并当场缴获其二人捕捞所得的黄尾鱼、鲫鱼。
经查,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的禁渔期,罗某捕鱼的武江水域是珠江水系北江干流的上游,为禁渔水域范围。案发后,罗某与乐昌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行采购草鱼鱼苗2万尾在乐昌峡库区水域进行放流,用以修复乐昌峡库区水产资源。
【处理结果】
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罗某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罗某全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3、胡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胡某在负责经营管理武江区江湾镇胡屋村河段期间,除在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可采区范围内开采砂石外,还雇请人员在采砂许可证范围外的河段进行采砂作业。除此以外,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过期后仍然继续在当地某电站上游河段偷采河砂。对此,武江区农业农村局水政监察大队多次提醒并责令其停止偷采行为,但胡某仍未停止。经鉴定,胡某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矿石量为1307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万元。
【处理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胡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但当庭翻供,毫无悔改之意,应予严惩。综上,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胡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4、李某某、陈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1640余吨危险固体废物跨市进行运输、倾倒、处置,造成环境污染损害713万余元。检察机关以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处理结果】
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前,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开展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李某某、陈某某等同案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各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534万元。目前,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已按约定履行到位,被倾倒的危险固体废物已经全部清运,受污染场地已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5、潘乙诉潘甲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潘甲、潘乙曾为邻居,两人老屋相距大约两米。后潘甲搬家,该处老屋由潘甲的弟弟居住。2019年,潘甲陆续购买5只黑山羊交给其弟弟在老屋进行饲养,待养成后出售盈利,以改善其弟弟的经济状况。然而在饲养期间,潘甲的弟弟虽不时清理黑山羊粪及冲洗房屋,但老屋还是散发出阵阵臭味,起风时该气味更是浓郁,导致潘乙一家颇有怨言,和潘甲一家多次沟通无果后引发纠纷。
对此,潘乙曾找到当地村委会和环保部门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要求潘甲整改,但潘甲均未处理。无奈之下,潘乙于2020年10月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新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番沟通,潘甲同意趁冬季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黑山羊卖给餐馆,且此后不再在老屋饲养羊只,涉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6、刘某辉诉李某慰、吴某弟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辉、李某慰、吴某弟3人均系同栋住宅楼的业主。2013年,李某慰、吴某弟未经业主同意分别将各自名下的房屋出租给李某茂经营餐馆“始兴县某食府”,该餐馆在经营期间产生噪声、油烟扰民,刘某辉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李某慰、吴某弟停止将其二人名下房屋用作或者出租用作带有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娱乐行业经营性用房;判令李某茂及其经营的餐馆停止油烟、噪声污染侵害,消除消防危险,并赔偿刘某辉精神损失费。
此前,始兴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明餐馆油烟及排油烟设备噪声确实存在扰民现象,该局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餐馆对油烟管道及厨房抽油烟设备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该餐馆油烟排放及噪声较整改前有所改善。
【处理结果】
始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慰、吴某弟作为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用房租赁用作经营性用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餐馆的不当经营,给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餐馆存在油烟污染及排油烟设备噪声扰民问题,且该餐馆也曾因此被责令停业整改,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辉居住在餐馆的上一楼层,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长时间遭受该餐馆带来的噪声及气味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必然会对其精神带来伤害,法院依法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7、检察院诉某国土资源部门不履行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检察机关发现某陶瓷场堆放陶土原材料等所使用的土地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遂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建议加强对该陶瓷场用地情况的监管。之后复查发现现场仍未恢复种植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对某陶瓷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履行监管职责。
【处理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判决确认该国土资源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行为违法及对某陶瓷场接受行政处罚前的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得到恢复。
8、某电子公司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于2016年10月建成的电感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某电子公司的电感车间进行查封、扣押。由于某电子公司未予整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电子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公司的行为属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亦恰当、合理,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9、某化学公司诉南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在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南雄某化学品公司新建一处涂料制造建设项目,建成了甲类车间1,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投入生产经营。后该公司还于2013年至2016年间相继完成甲类车间2、3、4的建设。
2017年8月,南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车间1、4正在生产,车间3安装有生产设备但未建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车间4虽建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但废气集气口未安装,配套的废气治理装置也未开启,另该公司还存在危险废物堆放混乱、车间工人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等问题,遂以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为由,依法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3万元。该公司不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雄某化学品公司采用调配油漆的方式进行涂料生产,包含的原辅料、生产的产品均属危险物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包装物、废弃的不合格产品,均属危险废物,该公司在贮存固体废物过程中,存在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的情形。此外,该公司甲类车间2、3、4项目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就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南雄某化学品公司诉请撤销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处罚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南雄某化学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10、乐昌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黄某接手乐昌市某石英矿加工厂后,在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搭建厂棚、建设污水沉淀池与办公室,并把林地用水泥硬化,致使该地林业植被被严重破坏。乐昌市林业局据此认为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86937元。
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仅在2016年12月19日全额缴纳了86937元的罚款。2017年3月13日,乐昌市林业局向黄某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黄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但黄某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内容。据此,乐昌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乐昌市人民法院经查认为,黄某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乐昌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乐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多次联系黄某,耐心向其开展思想工作,并释明拒不执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黄某在与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中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采取添土种草、植树等各项措施恢复被毁林地。其间,执行法官先后6次前往该地跟踪回访“复绿”进展,直至被毁林地长出一片茵茵绿草,逐渐恢复了原有的生气。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张远平、付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