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38号,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限购政策优化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规定的,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为住房限购区域不变,在限购区域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不变。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士能提供购房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享受户籍居民购房待遇,在限购区域分别限购2套和1套住房(120平方米及以下)。
二、信贷政策优化完善
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市政府调控要求,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利率下限。
(二)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利率下限。
(三)在广州市非限购区域内,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广州市限购区域内,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政策自2024年5月29日起执行。在2024年5月29日前(不含5月29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三、关于住房套数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若购房人在所购住房所在区无住房,可按首套住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若购房人在所购住房所在区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第三条(一)(二)点规定,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完善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职工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均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该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
(二)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允许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本人缴存的公积金支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相关细则规定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五、执行时点
政策优化调整自2024年5月29日0:00起施行,原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