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近日,《广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其中明确提出,再生水、雨水、海水等是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鼓励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1-3倍累进加价收费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是:将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项目,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广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的禁止和限制名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广州市使用公共供水管网水且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军队用水户除外,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并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用水的,超用部分按以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的,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单位代收代缴。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和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广州市自1981年以来一直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实行1-3倍累进加价收费。
公共机构、新建小区应使用节水型设备
节水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发展节水型农业,对农业节水技术进行研究和推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以及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工业节水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居民节水方面,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推进再生水、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
再生水、雨水、海水等是常规水源的重要补充,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
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以及建设相关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下列用水情形,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火电、石化、钢铁、造纸、印染、垃圾焚烧等项目以及工业集聚区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降尘、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其他市政杂用水。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所属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区的,应当同时向所涉及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再生水水费由再生水供水单位按实际用水量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廖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