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广州市人社局官网公布了《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29日。
《细则》提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在监督管理方面,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广告宣传、招生活动、培训收费等方面监管。
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载体,是职业技能培训的有生力量。近年来,广州市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走在全国前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数量持续上升,现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22家,其中非营利性学校140家、营利性学校82家,涵盖培训许可项目超过200个。《细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办职业培训,为广州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储备和支撑。
《细则》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在命名方面,《细则》提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本市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全球”“世界”等字样,一般不采用“广东省”开头,不再使用“学院”。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名称应该由“广州市XX区、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依次组成;营利性培训学校名称应该由“广州市或者广州市XX区、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的具体流程包括告知、登记、申请、审批、公告、核验。在核验环节,审批机关在行政许可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承诺的涉及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完成实地核验。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继续办学。举办者未履行承诺,审批机关视情节给予不超过45日的整改期限,整改期内停止招生。
在变更方面,《细则》提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不同法人属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合并,分立不得分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程序办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细则》指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用于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为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补贴资金,每年从年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择优遴选3至4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此外,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办学水平评估成绩优异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各类培训示范基地、培训品牌、优秀培训机构等荣誉项目候选名单。
严格依照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培训活动
《细则》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严格依照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开展培训招生前将所有对外发布的纸质或网络招生简章、广告的样本,报送至审批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相关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要求,使用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机构名称。备案后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细则》还指出,要健全日常监督督导机制,审批机关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和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广告宣传、招生活动、培训收费等方面监管,及时治理虚假宣传、造假舞弊、管理混乱等问题,坚决打击恶意“招转培”“培训贷”等欺诈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工作,重点督导教学管理机制、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档案及实习实训安全等,持续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