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这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外卖员、快递员、代驾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运而生,为大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各类新职业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长期以来,新就业形态领域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出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的特点,同时导致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给劳动关系界定带来困难。此外,部分企业通过“连环外包”等方式规避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大、平台规则制定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社会保障……在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下,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对自身职业的未来发展表示担忧。
以案说法,撑起权益保护。应看到,很多劳动者缺乏足够的维权能力和法律知识,处于劳动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专题指导性案例聚焦劳动关系判定这一突出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这些案例覆盖了平台经济的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剖析,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明确。例如,在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多方面因素,对双方劳动关系做出判定。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劳动者在维权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司法支持,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更多劳动者群体中可感可知。
专业指导,促进规范发展。平台经济给劳动用工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缓解就业形势“新”与劳动保障滞后之间的矛盾,不仅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深切关怀,也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用工指导。比如,指导性案例238号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这对部分用外包、转包“钻空子”的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帮助更多新兴行业克服“成长的烦恼”。
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了社会需求。面向未来,除了司法层面的努力外,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和宣传教育,引导平台企业强化法治意识,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广州日报评论员 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