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下),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
案例:广州*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颈椎贴和膝盖贴,在其网络店铺发布“艾叶温灸贴作用于人体穴位时,具有较高的穿透能力,是一种有利于刺激穴位信息照射,调控肌体的免疫力,从而达到恢复正常机能的目的。对虚、寒、瘀引起的月经不调、痛经有改善作用……”的内容。
店铺还发布“膝盖不适,颈椎不适,肩周不适,腿脚不适……一贴为您解忧!”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普通日用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内容。在发布的广告中,未标明其所引用文章《基于“蕲艾”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探析》的出处,且将内容进行了加工和修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广州道*尔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艾立申]他达拉非片”“[爱廷玖]盐酸达泊西汀片”“[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施茹煊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通过京东、淘宝商城发布“彪悍的人生,需要艾立申”“肾阳虚损、宫冷不孕、性机能衰退”“找金戈做真男人”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20000元。
案例:广州市花*集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避孕套等医疗器械产品,通过天猫旗舰店发布含有“裸感真实,不止于薄度,还有润滑度,柔软度,弹性,贴肤度等,都会产生异物感,破坏真实感!”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广州开*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租其自主经营的鱼珠城和贵坊,在招商展示厅外和厅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店堂广告牌,派发宣传单张,发布“黄埔第三座万达广场来了!”“约15分钟车程或地铁线路鱼珠-杨箕-广州东站”“地铁七站直达珠江新城”“5号线鱼珠站(近在咫尺)”“19号线茅岗站(规划中)”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6074.5元。
案例:广州*心文化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教辅材料《文言文+古诗阅读训练100篇》上印制二维码,并在该二维码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中介绍公司及产品并提供购买链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60000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法律法规对这类型的广告有特殊规定,其广告内容在发布前都应当由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此外,对于应当显著标明的广告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告经营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时,需切实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和实施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