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不少家庭安装了新空调,但享受“清凉一夏”的同时,也要注意按照规范进行安装。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非预留位置的被告限时拆除,倡导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依法依规行事,构建理解包容、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

小芳与小梅(均为化名)系邻居,小芳居住在楼上,小梅居住在楼下。2022年,小梅对房屋进行了翻新装修,并购置了一台新空调,在安装空调外机时,由于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置尺寸问题,新空调外机虽能勉强塞入,但会造成维修孔和进风口堵塞,所以小梅便让安装人员将新购置的空调外机安装在预留空调外机位顶部的飘板上。
空调安装好之后,居住在楼上的小芳有了意见,因为空调外机安装在预留机位飘板上后,距离小芳家的主卧阳台很近,空调运行过程外机持续发出噪音和不断排出热气流,让小芳及其家人倍感煎熬。
小芳多次找到小梅协商,小区居委会也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芳遂将小梅诉至法院,要求小梅拆除案涉空调外机。
法院立案后,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表明:安装后的空调外机位于小芳家主卧阳台右下方,空调外机左侧边缘距离小芳家主卧阳台侧面瓷砖仅1cm,空调外机顶部距离小芳家次卧窗台下方瓷砖28cm。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小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空调外机,拆除费用由小梅承担。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小梅收到判决书次日后即自觉履行,主动拆除空调外机,装回预留机位。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吴彤彤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小区楼栋的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本案中,小梅作为业主,基于方便生活需要可无偿使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使用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第5.8.4.2条的规定:“空调外机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和绿植,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确因条件限制,需协商或采取保护措施。”小梅未与小芳协商,便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空调机位顶部的飘板上,该位置紧贴楼上小芳家阳台仅1cm,且距离小芳家次卧窗台仅28cm,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所规定的距离标准。考虑到该空调外机较大,确实产生一定声响及散热气流,对小芳一家的生活起居造成一定影响,而小梅并非必须安装空调外机于该处才可使用空调,故小芳要求小梅拆除现案涉空调外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办法官提醒,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面对相邻纠纷,首先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寻求居委会、综治中心等矛盾纠纷调处机构组织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萌芽状态,既能方便彼此生活,也可以将对邻里关系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邻里之间努力做到与邻为善,多沟通、多理解、多换位思考,遵守管理规范,尊重相邻权益,共同守护邻里和谐,共享文明幸福生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