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入室抢婴案”二审开庭。本应是被告人悔罪认罚的场合,主犯曾某某却频频抖腿、当庭翻供,甚至公然辱骂受害人。这般姿态一经曝光,瞬间激起公众强烈愤慨。
这起案件的残忍与漫长,足以令人心颤。2006年12月一个凌晨,曾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前窥探,携带工具翻墙撬锁,潜入仅有老人在家的姜宅,将仅8个月大的婴儿小姜从襁褓中夺走,后以28600元的价格出卖。自此,这个家庭坠入深渊。母亲踏上漫漫寻子路,足迹遍布全国;爷爷含恨而终,奶奶哭瞎双眼,直至2024年,被拐17年的小姜才终于与亲生父母相认……
心理学中常将创伤比作木板上拔不掉的钉子,但对受害者一家而言,这份痛苦远比钉痕更深,更难磨灭。如今,法庭之上,曾某某公然挑衅、扬言报复。这无异于将尚未拔出的钉子再次狠狠锤深,对受害者家庭施加二次伤害,更是对法庭尊严与法律权威的公开亵渎。有媒体报道,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行为已涉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可构成从重或加重情节。
众所周知,司法量刑有其判断标准,不应因外力干涉而偏移;司法量刑也讲宽严相济,对真诚悔过者,法律会酌情予以从宽考量。但“宽”绝非无条件、无前提、无原则的让步。对于毫无悔意,甚至变本加厉之人,法律必须彰显其刚性。当然,刚性并不意味着简单的“从严”,而是让刑罚的力度与罪行的恶劣程度、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匹配。
司法之责,不仅在于惩治既往罪行,也须遏制当下之恶、未来之祸。当有人在法庭上公然践踏受害者尊严、挑衅司法正义时,法律理当作出有力回应,让所有人看见:正义不赦伪善,法治不容欺凌。这既是对受害者的必要抚慰,更是捍卫司法公信力的底线所在。
(广州日报评论员 庹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