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一头连着城市发展大局,一头系着千家万户的“烟火气”。
《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建立“建、储、输、用”全链条管理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用户使用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管道老化、配送不规范、隐患整改难等突出问题,为广州燃气管理筑牢法治屏障。
作为燃气使用大市,当前广州全市共有管道燃气企业20家,年供气总量约19.7亿立方米,瓶装燃气企业27家,年供应总量约54万吨。管道燃气用户约357万户,瓶装燃气用户约135万户。
据了解,气管道老化、瓶装燃气配送不规范、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用户安全用气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协同不足等,是近年来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立法的核心意义是要筑牢安全底线,针对“问题瓶”“问题阀”“问题管网”等风险点,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将燃气安全融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超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提供可复制的“广州样本”。
关键词:建
新建建筑要安装自闭阀等切断装置
燃气设施建设是燃气安全的基础。《条例》结合燃气发展实际,对燃气设施建设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投资建设主体。规定新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投资建设。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改造管道燃气设施年度计划并实施。
强化“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强制技防配置。规定新建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自闭阀等切断装置及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符合安装条件的用户免费安装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用气异常时能自动切断供气并报警。

广州燃气安全宣传活动(资料图片)
关键词:储
实现“一瓶一码、一户一档”
瓶装燃气的监管难点在于流转环节多、追溯难度大。《条例》构建“全流程溯源、规范化配送、严标准存放”监管体系:
实现“一瓶一码、一户一档”。建立燃气气瓶全流程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使用地址、气瓶编码、安全检查等情况。
规范配送与安检流程。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制定配送服务制度,经营者需配备合规配送人员和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范围”定位监管,每次送气时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
严格气瓶存放。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及高层建筑内存放气瓶,餐饮经营者需将在用与备用气瓶分开存放,存瓶总重量超100千克的需设置专用气瓶间。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不得和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对燃气经营者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按规定存放气瓶等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广州燃气安全宣传活动(资料图片)
关键词:输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最高罚款十万元
广州市现有燃气管道12228公里,为城市发展输送能源动力。《条例》通过“定责任、划范围、严作业、强更新”,筑牢防线:
明确维护责任边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接头之前(含接头)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接头之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单位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对于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除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必要安全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或者从事其他危险作业。
规范施工行为。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查明地下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与燃气经营者进行会签确认。
强制老化更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既有管道燃气设施普查,并督促落实更新改造方案。严肃追究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任,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燃气安全宣传活动(资料图片)
关键词:用
重点关注餐饮、出租屋用气安全
用户端燃气安全事故占燃气安全事故总量的75%以上,压实用户责任至关重要。
《条例》明确燃气使用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配件、强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燃气。
规范餐饮经营者的用气要求。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供气管道及燃烧器具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安装。
创设出租屋用气“双重保障”制度。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的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并负责其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承租人则需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如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燃气经营者报告。
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用气,《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应当为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应当同步开展免费入户安检。
针对用户不在家、无人居住等“到访不遇”、隐患整改难跟进等问题,《条例》推行延时和错时服务。
对用户违规存放气瓶、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等行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阻挠抢险抢修、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穗仁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吴子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