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的辞退标准,又出新版本了。近日,话题#公司以不符阳光干练标准辞退员工#登上微博热搜。
此前,江苏的朱某入职某企业,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前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公司表示依据“认同、阳光、干练、当家、担当、进取、领导力”等维度测评,朱某得分为5.96分,不符合录用条件,还称是因员工身处管理岗位而合并相关考核作出判定。朱某不认同,认为事前未告知相关考核标准,月度评估高分与低分测评存在矛盾,于是将公司诉至公堂。
月度考核拿高分,临转正却因“不够阳光干练”被一脚踢开?职场上,员工若因为胜任力不足,没有尽到专业敬业的本分,被辞退还说得过去。但因为“不够阳光干练”等含糊主观的因素就被辞退了,恐怕这搁谁身上都难以接受。好在朱某的一纸诉状,最后获得力挺。法院审理认定企业属于“违法解雇”并判赔3万元。这一记耳光,打的不仅是涉事企业的脸,也给那些试图用“抽象标准”践踏劳动者权益的管理者提了个醒。
所谓“不够阳光干练”,背后充斥着傲慢与偏见。何为阳光?何为干练?标准模糊、无从量化、难以判定。当这类充满主观色彩的形容词,取代了量化的KPI与明确的岗位说明书,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就容易异化为自说自话的“最终解释权”。劳动法赋予企业试用期解除权,前提是“录用条件明确具体且已告知”,而非凭主观好恶、抽象标准随意挥舞“解雇大棒”。招聘裁退、人员去留,企业本该有据可依、有规可循,让职场有准则、劳动者有预期。倘若颜值气质、性格情绪、个人状态都能成为随意解约的理由,那职场生态岂非乌烟瘴气?劳动者权益又如何保障?
职场,是创造劳动价值的旷野,要的是企业与员工的双向奔赴。不靠业绩定去留,不靠规章判对错,无厘头辞退本质上是一种权力任性和管理越界。企业若要辞退员工,请拿出立得住的真凭实据。要求员工“阳光干练”的企业,也不妨拿着“阳光滤镜”照一照自己,别把职场当成任性妄为的自留地。
广州日报评论员张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