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乘人员没有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情况下,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引发事故,俗称“开门杀”。
那么,事故造成的损伤,该由谁来担责?广东一名摩托车车主就遭遇“开门杀”,不幸被前方开门客车撞成右手功能丧失,被评定为十级残疾。因为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只好告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2023年9月,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停放在路边,当洪某打开车门时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刘某手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洪某负全部责任。
洪某是小型客车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刘某因右手功能丧失,被评定为十级残疾。
广东省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洪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事故,致使刘某受伤,其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32万余元给刘某。
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停车、开门、下车,看似简单的动作,若稍有疏忽,轻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责任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切记提醒乘车人在下车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乘车人在下车前需确认安全后才可打开车门,并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经过路边停靠车辆时也应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之间的横向安全距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阳江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