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公布该起事故的原因。报告指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4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以来,张某某(48岁)在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4组62号库房(以下简称“郑公库房”)等地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其调配的液体燃料均销售予忠县辖区内的居民、餐馆和企事业单位等用户供于灶具燃烧使用。
2024年11月2日,张某某雇黄某某等人在郑公库房内大门左侧的事故平台上方约1.8米处焊接彩钢棚。11月3日下午,张某某、黄某某使用氩弧焊在储罐封头处进行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炸,张某某、黄某某被储罐和爆炸的冲击波震伤倒在事故平台上(储罐右侧地面),储罐后侧封头掉落于事故平台上,储罐剩余部分被炸飞撞击旁侧防盗门及墙体后掉落至空坝处,随即储罐内液体流出往郑公库房大门流淌并发生燃烧。事故造成张某某送医抢救无效身亡,黄某某受伤,目前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系张某某、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采用氩弧焊方式焊接残留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罐封头,焊接点高温及电弧电流聚集引爆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事故发生。
调查组认为,涉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