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正式施行。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经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园建设进入全面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部法律不仅构建了严格的生态保护体系,也深刻关联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与生活方式。
以下十大看点,带您快速了解这部法律,以及它如何改变我们与自然的关系——

图为三江源国家公园区域青海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黑颈鹤。(新华社发)
公众生活新变化:
从权益到参与的全面升级
游览体验更惠民、便捷
门票优惠与免费开放:法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票或优惠票价,并鼓励设立面向公众的免费开放日。
服务保障升级:法律第四十条要求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这意味着未来的国家公园之旅,在享受自然之美的同时,将获得更舒适、更安全的服务体验。
从“游览”到“共建”
成为志愿者:法律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并要求管理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安全保障。
家门口就业: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态管护岗位应优先聘用当地居民。这为公园内原有居民提供了稳定的就业渠道,如三江源国家公园已有1.7万名牧民成为生态管护员,实现保护与增收的双赢。
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协同
发展生态产业:法律引导发展符合保护目标的绿色产业。例如,武夷山国家公园通过推广“茶——林”生态种植,建设生态茶园,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显著提升了茶农收益。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公园法确立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公园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并推进国家公园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共同守护成为法律义务
法律明确了公众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需承担守护责任:
例如,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违规活动,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等,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违反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五十条),使共同守护有法可依。
核心制度亮点:
筑牢生态保护的法治根基
首次明确法定概念
法律第二条明确定义:“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这一规定为国家公园的设立与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身份。
确立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公园法根据我国国家公园管理的实践,明确了我国国家公园的行政管理体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协作的综合管理体制,旨在实现高效协同管理。
科学规划、分区管控
法律要求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与总体规划(第十六条),并实行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除应急救援、必要生产活动等特定情况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允许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有限活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这实现了保护的精确性与科学性。
建立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法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这相当于为“山水林田湖草沙”办理了“法律户口”,实现“底数明、权属实、边界清”,为生态保护责任落地奠定产权基础。
打造严格设立程序
拟设立国家公园的,由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结束后,经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部门意见;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设立。
构建多元资金保障机制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公园有稳定的“钱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