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往过程中,隐瞒自身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欺骗他人建立恋爱关系,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一名已婚男子为追求曾共事的女生,欺骗对方已离婚,恢复了单身,事后女生发现被欺骗后患上抑郁症,还花费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愤怒之下,女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其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拒绝。
之后,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某诉至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对此,罗某辩称,顾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罗某是否应当赔偿顾某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罗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的人格尊严。罗某虽主张顾某自始知晓其婚姻状态,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分析,一是罗某曾在重新联系上顾某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某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二是双方在重新联系上后,仍多次围绕罗某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故罗某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性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建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出于对罗某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情感投入,在知悉罗某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某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在婚恋交往中,真诚是基石。从道德层面而言,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感情,既违背婚姻忠诚,也亵渎他人情感,严重背离了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准则,理应受到谴责。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的关键点是: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罗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虚构单身事实,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欺骗行为直接导致顾某人格权益受损(侵害其情感知情选择权等),并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亲密关系本身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在男女关系建立、交往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切勿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欺骗他人感情。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应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对方信息,保护自身免受伤害。若不慎遭遇此类侵害,应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