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萌宠店里形态各异的可爱小宠物,不少顾客都忍不住想上前抚摸一把。倘若不小心被宠物抓伤,萌宠店要担责吗?店门口张贴的《入店须知》能成为免责事由吗?一位顾客为此告上法院讨说法。近日,本案经广东潮州湘桥法院审理后,认定萌宠店虽然与顾客签署了“服务风险告知书”,但不能因此排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萌宠店应担责七成。

一日,吴某带着8岁的侄女小吴到一家萌宠店与猫进行互动体验。小吴穿着围裙、戴着手套,蹲在撸猫区门边与猫互动,吴某则站在关闭的玻璃门外陪同。不料,互动过程中,小吴突然被猫抓伤手部,随即站起身。吴某见状便开门询问情况,随后二人一同离开撸猫区。之后,小吴在吴某与萌宠店店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根据医院门(急)诊病历中的处理意见,小吴后续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5针次狂犬疫苗。事发后,因萌宠店拒绝赔偿且拒绝调解,小吴遂诉至法院,要求萌宠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经查明,萌宠店在门口及店内显眼位置均张贴了《撸猫入店须知》,告知店内猫咪已定期接种疫苗,如被猫咪抓咬受伤,到前台消毒伤口即可,如顾客坚持注射疫苗或就医,产生的费用应由顾客自行承担。此外,吴某曾签署《服务风险告知书》,内容包含店内动物可能因突发情况如受到惊吓、不当逗弄等出现攻击行为,导致被抓伤等情况发生,顾客应照看好小孩,避免做出可能惊扰宠物的行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监控视频范围内没有萌宠店的店员在场。
广东潮州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萌宠店提供撸猫体验,应当预见到动物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危险,应当对店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从而保障消费者在店内的人身安全。从监控视频中显示,虽然小吴在与猫互动过程中有穿围裙和佩戴手套,但并没有萌宠店的店员在场看管,店家未能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和相应的安全防护,且从视频中无法证明萌宠店所辩称的小吴有故意按压小猫的行为或者存在错误挑逗猫咪的行为。故萌宠店即使已事先告知风险并要求消费者签署免责声明,也不能因此排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与动物近距离接触本身具有被抓伤咬伤的风险性,小吴作为刚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尚不完全具备判断和防范能力,吴某在陪同玩耍时应具有防范风险意识,尽到必要的照看、保护责任。本案中,在小吴与猫接触过程中,看护人吴某在门外并将门关闭,未能充分履行照看和保护责任,吴某亦应对小吴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萌宠店承担70%的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萌宠店张贴的《入店须知》《风险告知书》是店家单方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免责依据。因此,萌宠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现场管理,为顾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家长带领未成年人参与互动时,应全程看护,避免意外发生。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潮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