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堵点卡点,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配套方案及法规条例落地。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承销办法》)的决定,即日起实施。随后,沪深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关优化发行承销制度的安排。
具体来看,《承销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
鼓励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积极入市
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是中长期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25年1月22日,中央金融办、证监会、财政部等六大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举牌认定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
本次修订后,证监会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将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随后,沪深交易所通过两方面修订,进一步打通了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的堵点卡点。
具体来看,一方面,在参与新股申购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增加理财公司为网下机构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纳入网下优先配售对象范围。另一方面,在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方面,明确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均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进一步优化了定增发行对象数量认定安排。
此外,上交所落实“科八条”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按照发行规模细化未盈利企业网下限售比例安排。明确未盈利企业可以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对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8类优先配售对象可以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的证券,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更高,并相应完善信息披露等配套安排。
禁止战略配售投资者在限售期出借股份
本次修订中,证监会删除了《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此明确“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
证监会表示,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存在不得减持情形股份规定的衔接,回应市场关切,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项举措对资本市场影响深远。有机构分析称,在原规则下,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虽不可直接减持限售股,却可以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获取利息收益,实质上以“融券卖空”形式提前释放流动性,引发散户跟风抛售,近些年多次出现该情况造成上市首周股价即大幅下跌。监管部门此次修订了这部分内容,意在统一规范减持行为,堵住制度漏洞。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冬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光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