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又多一重要选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文,明确自2026年6月起,符合条件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持有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购买服务。储蓄国债(电子式)由国家信用背书,本金安全、收益稳定,为投资者新增了“安全垫”选项。
根据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制度正式推向全国,产品范围同步扩容,在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原有四类产品的基础上,纳入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三大品类。此次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正式纳入,标志着个人养老金产品池进一步丰富,将形成“储蓄、理财、保险、基金、国债”的多元供给格局。
操作层面上,根据《通知》,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开办机构需为其开立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所购国债的期次、数量及持有变动情况;该账户必须与投资者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及税收政策均严格遵循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同时,开办机构注销投资者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其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购买渠道方面,《通知》要求开办机构依托现有储蓄国债业务渠道,包括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查询、购买等服务。
发行额度管理方面,《通知》也进行了多层次的明确。例如,在额度划分层面,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时,将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与养老金专属额度。基本代销额度分配给所有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含开办机构),且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养老金专属额度则从机动代销额度中划出,分配至开办机构。
在比例调整方面,开办机构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动态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需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存、投资数据,为额度分配提供支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林晓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嘉丽
















































